(2022年核準稿)
序 言
天津理工大學是天津市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前身是天津理工學院,于1979年以天津大學理工分校名義開始招收本科生,1981年經國務院批準正式設立。1996年,原天津理工學院與原天津理工學院一分院(天津大學機電分校)、天津理工學院二分院(天津大學分校)、天津大學冶金分校合并,組建新的天津理工學院。2004年,經教育部批準,天津理工學院更名為天津理工大學。
學校以建設高水平理工大學為目標,緊密結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提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質量與水平,堅定不移地走以內涵發展、創新發展、特色發展為主導的教學研究型大學發展道路。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規范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天津理工大學”,簡稱為“天理”。
英文名稱為“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TUT”。
第三條 學校住所: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1號(郵編300384)。
391 Binshui Xidao,Xiqing District,Tianjin 300384,P.R.China
學校域名:http://www.41w39z5.xyz。
第四條 學校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是學校的主管部門。
學校舉辦者依據《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任命校長和其他需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依法監督和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核準學校章程,監督學校按照章程辦學;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是財政補助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學校自愿接受天津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天津理工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施民主管理。
第十條 學校對校內公共事務實行統一領導,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依法展開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門類及本科、碩士、博士的專業結構,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和層次結構。
學校的學科設置以工科為主,工理結合,工學、理學、管理學、文學、藝術學等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以普通高等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依規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和管理。根據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和規范教材建設和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條件,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條 學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歷教育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非學歷教育頒發結業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根據批準權限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促進科技進步,遵循科研活動、人才成長、成果轉化規律,完善機構運行管理機制,優化科研管理和成果評價機制,營造寬松和諧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不斷增強創新活力。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推廣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社會。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深化中國共產黨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學習教育,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強化思想理論教育和價值引領,堅定“四個自信”,厚植家國情懷,提升道德素養,建設優秀校園文化,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促進教育與科學研究的國際交流。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決定其職權、職責與人員配置。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天津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突出政治標準,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九)領導學校教師工作,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充分發揮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和黨委教師工作部作用,著力建設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質教師隊伍。
(十)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學校全委會依據相關議事規則,定期召開會議,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并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學校常委會依據相關議事規則,定期召開會議,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天津理工大學紀檢監察組依規依紀依法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不斷強化對學校黨委的政治監督,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各方面,支持和督促學校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職權和職責包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依據相關議事規則,定期召開會議,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對于已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違反學位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組織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教代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閉會期間,其執行委員會行使教代會職權。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也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履行相應的權利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共青團天津理工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黨委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下,團結帶領廣大青年學生努力成長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依法在學校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職能部門、直屬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可依法與外界締結協議,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學校密切加強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系,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和項目導向,大力推動協同創新,全面提升學校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創新能力。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孔子學院和孔子課堂等多種教育國際化項目,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與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設置內部教學、科研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根據學校確定的編制實行學院內部人員的聘任與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黨總支)”)。學院黨委(黨總支)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四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副院長協助院長分管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重要決策和議事機構。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學院的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由院內教授組成,在校級學術(學位)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具有獨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的獨立建制的圖書館、檔案館、網絡中心、公共實驗室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技術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和學校權益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職務,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定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學校教師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系統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
(三)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
(四)承擔相應職務的課程和規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教授、副教授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對本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科學研究經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第五十一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校內組織、參加教職員工團體與活動;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或者相關合同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堅持立德樹人,恪盡職守,努力工作;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學校規定或者相關合同約定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規定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聽證、申訴等權益保護機制,規范學生申訴處理的程序,維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學校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按照規定開展畢業生就業創業研究、咨詢、指導、服務和評估等工作,落實就業“一把手”工程,促進畢業生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第六十三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接受學歷教育者、獲得學校頒發相應證書的非學歷教育者以及曾在學校工作過或者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社會人士。
學校聯合廣大校友,共同發起成立天津理工大學天津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設立校友工作機構,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鼓勵校友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發起成立天津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在遵循捐贈自愿的原則基礎上,充分發揮其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五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并嚴格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單位、部門的經濟行為,防范各類經濟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嚴格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效益。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七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整體為圓形,外圓為粗實線,內圓為細實線,內、外圓之間為“天津理工大學”的英文規范拼法和建校時間“1979”。內圓中間的上半部為五條橫線(其中兩條橫線位于同一水平線上)和十七條等距離排列的豎線組成的圖案,其下面為“天津理工大學”的中文手寫規范字體。內圓的正下方為齒輪的部分圖形,由中間三個全齒和左、右各一個半齒組成。
學校徽章為題有中文手寫規范字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為紅底金字,本科生徽章為白底銀字,研究生徽章為藍底銀字。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左上方為徽志,中間區域為中文手寫規范字體和Colus字體英文校名,徽志、字體顏色為黃色。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色為“中國紅”(C40M100Y100K0),可稱為“天理紅”,象征著學校事業發展的生機活力。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訓:重德重能 求實求新。
第七十四條 天理精神:愛國奉獻 求真務實 艱苦奮斗 開放包容 創新進取。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征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和天津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